發布時間:2019-10-18 16:22:42來源:魔方格

首次申請注冊的人員,須填寫《執業藥師首次注冊申請表》一式二份,并提交以下材料:
1、《執業藥師資格證書》;
2、身份證明復印件(A4紙);
3、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張(其中2張粘貼在注冊申請表上);
4、縣級(含)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《健康體檢表》原件及復印件,核對無誤后將原件退回本人,其復印件留檔;
5、執業單位證明。
6、注冊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(即藥品經營許可證、或藥品生醫學教.育網原創產許可證、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,并加蓋公章);
7、取得《執業藥師資格證書》一年后申請注冊的,須提交《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》。
擴展資料:
根據《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》:
第十一條 執業藥師資格實行注冊制度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資格注冊管理機構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注冊機構。人事部及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事(職改)部門對執業藥師注冊工作有監督、檢查的責任。
第十二條 取得《執業藥師資格證書》者,須按規定向所在省(區、市)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。經注冊后,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、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。未經注冊者,不得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。
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者,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取得《執業藥師資格證書》。
(二)遵紀守法,遵守藥師職業道德。
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。
(四)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。
第十四條 經批準注冊者,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《執業藥師資格證書》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,同時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《執業藥師注冊證》,并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。
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注冊。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、執業范圍應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。
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,有效期滿前三個月,持證者須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。再次注冊者,除須符合第十三條的規定外,還須有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。